就业困难的形式主要包括: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失地农民:
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
残疾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
由于个人素质、专业技能等原因,难以找到合适工作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农民工:
由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等原因,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
其他特定群体:
如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等。
这些群体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挑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特别关注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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