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通常指的是失业人员在一定条件下重新进入职场或开始新的职业活动。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情形可视为重新就业:
被用人单位录用:
与新的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工作。
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成为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
公益性岗位: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相关社保补贴。
稳定收入劳动:
虽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缴纳:
失业人员被新单位录用后,通常会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失业人员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打零工或从事其他工作,但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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