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三方就毕业生就业达成意向的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毕业生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和联系方式等。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和档案接收地等。
约定内容:
可能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履行协议:
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补充协议:
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协议的一部分。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协议书内容应填写清楚,特别是档案和户口接收部门及名称,公章需要加盖清晰。
用人单位如果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或无编制聘用单位,协议书上可能需要加盖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的公章。
对于被中小学、公立医院录用且有编制的毕业生,协议书可能需要加盖上级教育局或人社局的公章。
如果毕业生与不具备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需要加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都需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以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事先约定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签约前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
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以上是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