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重新就业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2.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3.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4.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劳动(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并有合法收入,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文),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还可以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的条件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政策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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