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险,通常被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而设立的资金。以下是有关残保金的关键信息:
征收主体: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征收机构: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在没有单独设立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
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同时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其生活。
计算方式:
残保金的计算基于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当地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以及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间接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保障。
社会保障作用:
残保金不仅是对未能履行就业责任的用人单位的经济惩罚,也是政府为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收入补贴、技能培训、就业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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