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该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进行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
公益性岗位
职业技能鉴定
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的原则,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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