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定额扣减相关税费。
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申请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一年内可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
信贷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可获得贷款支持。
社会保障政策
失业保险金延长,确保大龄下岗工人基本生活。
养老保险补贴,减轻下岗工人的缴费负担。
再就业奖励
对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政策旨在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支持企业吸纳下岗职工,促进其重新就业。这些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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