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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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2.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5. 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6.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重新就业的定义还可能包括:

失业人员找到新的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

就业形式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等;

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通常会被其雇主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需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可能需要在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打零工,只要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