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毕业生可以暂时不办理派遣手续,将档案和户口等人事关系暂存放在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一种安排。以下是暂缓就业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适用对象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
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毕业生;
不包括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
申请程序
毕业生须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
学校同意后,毕业生需与学校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毕业生的档案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免费托管。
暂缓期限
暂缓就业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
期间待遇
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待遇;
可以获得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
其他注意事项
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不能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
若在暂缓期内落实了就业单位,毕业生可按照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若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则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将转回生源地,毕业生需自谋职业。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发布的参考资料整理得出,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政策或学校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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