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因为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找到工作,或者即便失业一段时间后仍然未能重新就业的人员。具体来说,就业困难人员可能包括以下几类:
1. 大龄失业人员,如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者。
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 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5.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6.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7. 军人配偶。
8. 烈属。
9.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10. 零就业家庭,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11.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后,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国家的一般就业优惠政策以及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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