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遵循以下步骤和公式:
确定计算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包括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确定比例
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计算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通过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得出。
应用公式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征收机关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缴纳时限
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纳保障金。
减免或缓缴
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可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请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具体信息,例如您所在的城市或地区,以便给出更精确的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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