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遵循以下步骤和公式:
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确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
使用以下公式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
```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考虑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其他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
请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若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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