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和措施:
就业安置原则
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
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
鼓励自主择业创业。
安置措施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安置。
原则上安置到相应岗位,如公务员安置到机关岗位,事业单位安置到事业单位岗位。
国有企业:
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个体经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就业服务与扶持:
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
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职业培训: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并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组织领导:
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
地方具体措施
例如,甘肃省酒泉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酒泉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措施》,提出23条具体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县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录(聘)随军家属。
对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市政府每年协调落实公益性岗位。
以上措施旨在保障随军家属的就业权益,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减轻军人家庭的负担,巩固国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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