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通常是指那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并且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找到工作的人员。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其他特定群体:
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等。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以及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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