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的要求主要包括:
见习对象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16至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见习单位要求
合法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专门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见习岗位。
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时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遵守劳动法规,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见习期限
通常为3-12个月。
其他要求
见习人员不能是在校生、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
不得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
正在享受其他就业补贴的人员,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不能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为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的政策更新整理而来,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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