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通常指的是失业人员在一定条件下找到新的工作或者开始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根据相关法规,以下情形可视为重新就业:
1. 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 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此外,如果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打零工,但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政策更新,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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