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是中国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于2007年2月2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方针: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就业服务与保障
国家和社会应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前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就业保障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其就业能力。
法律责任
违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实施,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保障了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实现自强自立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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