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疾病可能导致求职者不能入职或从事某些工作岗位:
甲类传染病:
包括鼠疫、霍乱。这些疾病发生后,有关疫情的报告、隔离、治疗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都有强制性的规定。
乙类传染病:
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等。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可能影响工作的疾病:
包括肺外结核病、精神疾病、心脏疾病、毒品依赖或滥用等。
职业禁忌症:
某些疾病或身体状况,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血液病,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以及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可能被视为职业禁忌症。
其他特殊情况:
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也可能属于职业禁忌症。
请注意,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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