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平等就业原则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
相互选择原则
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竞争就业原则
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获得就业岗位。
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对有就业困难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促进公平就业,并保障特殊群体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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