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规定,以下疾病可能会影响个人就业:
传染性疾病
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等。
非传染性疾病
某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红斑狼疮、乙肝等,可能会影响就业,尤其是在需要高度健康保证的行业,如医疗行业。
严重的心理疾病,如抑郁症,可能导致患者丧失大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特定职业限制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请注意,如果传染性疾病患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能无法从事某些工作,特别是那些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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