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和措施:
就业安置原则
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
鼓励自主择业创业。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置、灵活安置。
安置措施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根据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安置。
接收单位在明确人员后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优先安排到机关、事业、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安置。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
通过调配安置到系统内相应岗位。
公开招聘:
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录(聘)随军家属。
就业服务与援助:
提供就业指导、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
每年协调落实公益性岗位。
职业培训: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并提供培训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区分
中央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按省级规定执行。
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属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
地级市及以下人员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其他支持
鼓励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特别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地方政府应把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以上措施旨在保障随军家属的就业权益,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减轻军人家庭的负担,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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