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通常指的是失业人员在一定条件下重新进入职场或开始新的职业活动。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情形可视为重新就业:
被用人单位录用:
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工作。
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公益性岗位: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
稳定收入劳动:
虽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有合法收入的劳动,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缴纳:
通常情况下,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会被其雇主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失业人员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打零工,但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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